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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包括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與納稅義務人時,除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外,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某診所之負責人甲君,為所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因診所於106年間承租房屋,每月租金總額80,000元,甲君於給付租金當日即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8,000元及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健保費1,528元,交付租金淨額70,472元與出租人,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亦未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查獲,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已扣未繳之稅額並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按其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處20%罰鍰及逾期繳納所扣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已扣繳之稅額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您好,我想請教兩個問題 1. 國外進口商品有invoice 但由個人帶回,因此無報關資料,是否能認列進項? 2. 在電商平台銷售,電商平台有手續費所以會開發票給公司,是否也能認列進項?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當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或當年度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率。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福會,其提撥來源分有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年度收入;惟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該局舉例說明,新設立之甲職福會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37萬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83萬元、結餘款54萬元(=137萬元-83萬元),且申報符合免稅標準各款規定而免納所得稅。惟查甲職福會當年度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福利金共284萬元,其中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137萬元,係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當年度收入,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福利金147萬元,應列入當年度收入;甲職福會因不諳法令規定,誤將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列報收入,據以計算支出比率為61%(=83萬元÷137萬元),經重新核算甲職福會之支出比率為57%(=83萬元÷147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規定之60%,爰輔導其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屬福利基金或當年度收入,正確計算支出比率,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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